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诉讼指南
审判流程
执行公开
司法统计
在线监督
裁判文书
新闻中心
审判保障
欢迎访问遂昌县人民法院网站!
今天是:
2025年4月9日 星期三
法院简介
部门及职能
管辖范围
热线电话
法院地址
来院地图
司法公开指南
诉讼常识
诉讼文本格式
诉讼费用
诉讼流程
综合公告
送达公告
听证公告
司法文件
庭审(录)直播
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开庭公告
诉讼案件信息查询
执行指南
司法拍卖公告
终本案件信息公开
拒执制裁信息公开
执行惩戒
执行曝光
执行规范性文件
工作报告
统计数据
专题分析
举报投诉
信访投诉
廉政之窗
廉政制度
律师投诉
文书公开规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主要信息
图片新闻
执行动态
法官风采
新闻发布会
公众开放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遂昌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起诉
少数民族可以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这项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避免因语言、文字障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0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下一篇:
能否对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上一篇: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