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管辖
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目前,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管辖的情况,有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本无管辖权,但却立案受理。对此,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上诉后仍裁定驳回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怎么办?
上一篇:返回列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