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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民法院上诉还要递交上诉状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文书。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的,法庭应当记入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即使当事人当庭声明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享有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了解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理由,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对上诉的理由需要提出意见和加以说明的,可以随案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以供审理时参考;二是需要人民法院作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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