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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须知
时间:2015-04-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三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审法院审理的三件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以下简称两类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受理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除申请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判决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再审事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联动联调、递进化解工作机制:是指当事人不服中院生效民商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院先行审查化解、省高院断后的联系化解、共同救助的工作机制。根据该工作机制的要求,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两类案件”,省高院均移交中院先行审查,化解不成,或当事人坚持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转由省高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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