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法院 > 审判流程 > 综合公告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告
时间:2010-11-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告 

为加强执行力度,综合治理执行难,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既判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给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特通告如下:  

一、负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赋予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本院的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争取自动履行;不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二、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既不自动履行,又不报告财产的,本院除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外,还将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记录征信系统、罚款、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将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向本院举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举报电话:8180567 

       

     遂昌县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通知
上一篇:返回列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