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工作制度,使审委会委员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升审委会委员自身业务水平,促进审判人员庭审的规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旁听案件范围: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群体性案件、广大群众关注关乎一方稳定的案件。 二、庭院审委会办公室确定旁听案件后,通知相关庭室在庭审前7天将该案的简要案情、开庭日期和合议庭组成等有关情况上报至审委会办公室,并呈送各审委会委员。 三、各审委会委员要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安排按期到庭旁听。旁听时,各庭室负责人陪同旁听。 四、充分发挥数字化法庭的功能,采用同步实时转播的形式,让不能到庭旁听的审委会委员在电脑终端随时了解庭审实况。 五、庭审后,审委会委员要认真分析庭审情况,总结庭审经验,并填写《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意见表》,指出庭审存在的问题。 六、审委会办公室对审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并全院通报,以促进审判人员认真做好庭审准备、注意庭审礼仪,提高驾驭能力,强化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七、本制度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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