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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3期
时间:2014-04-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4年一季度民二庭涉企案件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一季度,本院民二庭共审结涉企案件(不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等金融及准金融机构诉个人的借款案件)61件,结案标的总计为5182万元。其中企业为原告的案件5件,标的额为23.6万元;原、被告均为企业的案件9件,标的额为272.6万元;企业为被告的案件47件,标的额为4885.8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结案标的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涉企案件的特点

1、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企业融资与交易资本逐渐增多、基数逐渐增大。前几年我庭所审理的涉企案件涉案标的鲜有超过十万元的。2014年一季度审结的涉企案件涉案标的额最大的为640万元,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1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9.67%;结案标的总计4219万元,占全部涉企案件的81.41%。 

2、缺席审理的案件逐步上升。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少被告不愿出庭应诉,例如浙江浩洋娇子车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六家企业,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均拒绝出庭应诉;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在起诉前关门停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只能采取公告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例如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2013年就已经关门停产,其法定代表人钟某现已经下落不明。2014年一季度,我庭缺席审理的涉企案件41件,占全部涉企案件的67.21%。这成为我庭调、撤率低的原因之一。

3、涉企案件以融资纠纷为主,包括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票据纠纷、民间借贷等共计36件,占全部涉企案件的59.02%;结案标的总计5017万元,占总标的96.82%。主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窄。可以说,缺少资金、融资困难是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近些年,由于金融危机、经济萧条等原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产品滞销,资金回笼慢,存在“三角债”,造成企业开工不足,资金链条不畅。而国家商业银行从自身的经营风险出发,很少给小微企业信誉贷款。小微企业本身缺少资产做抵押,又得不到国有金融企业的支持。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GDP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国务院强调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为解决资金短缺难题,小微企业只好走地下融资渠道,借高利贷解决创业和经营的资金需求,不但要支付高于银行4倍以上的利息,同时也增大了经营风险。我庭审结的36件融资类涉企案件中,其中21件系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占涉企案件总数的34.42%,融资类涉企案件的58.33%;标的总计1058万元,占涉企案件部标的的20.42%,融资类涉企案件的21.09%

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8件,占全部涉企案件29.51;标的131万元,占总标的的2.53%。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主要为制造类企业购买原材料未付款引起的诉讼,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标的较小,平均每件仅7.28万元;事实清楚,买卖合同双方往往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有交付依据或者进行了结算;往往一个企业涉及多个案件,如以浙江遂昌广元橡胶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有7件,占买卖合同案件的38.89%

三、涉企案件的应对

当前企业进入普遍生存危机期,就业吸纳能力等逐级下降,而企业的生存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善。虽然一再被重视,但是从来未解决,这就是企业面临的窘境。做好涉诉企业的服务工作,依法审理涉企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职能所在,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意义。

1、依法规范借贷行为,控制最高利率

针对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较多的现状,我庭在审理涉企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案件的审理引导当事人规范借贷行为。主要做法:引导当事人自觉签订借贷合同,教育当事人不在空白合同中签字;借款、付息和还款等款项往来均通过银行交易;付款、收款主体与合同主体相一致。

对企业高利融资的问题,我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企业当事人在起诉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作为本金予以抵扣。例如,在审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90‰(九分),实际已经支付了二年多的利率,按照四倍利率抵扣法计算,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本息,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多渠道送达,努力减少公告案件

本庭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做到只要有1%的送达希望,就做100%的努力,以期望减少公告案件。

3、合理采用保全措施,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履行付款义务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冻结银行账号、扣押生产资料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对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则采取强有力的全方面的保全措施,促使其付款,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本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告资产极多,仅在某制药公司就有价值600多万元的股份。于是,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保全了相应的股份后,被告及时归还了全部150万元借款。较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建议政府创新机制、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政、银、企三方合作制度,积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根据我县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在现有贷款品种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合我县企业的信贷品种;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直接对银行提供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双方的风险分摊比例;成立企业融资公司、担保公司,专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再担保机构,分散风险。

5、完善担保制度,保障企业民间借贷安全

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难,特别是银根紧缩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已经成为我县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一般均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房产是最主要的抵押物,以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极大的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及融资交易的安全。虽然法律上对此已经加以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众多问题,比如我县房管处目前只接受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登记,对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抵押登记一直未予以受理,因此完善担保制度,保障民间资本的安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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