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