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并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七)项规定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审定,并装订入卷。
第五条 审管办负责通过门户网站、立案接待大厅中的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各业务庭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六条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在归档结案前将裁判文书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除依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对拟上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提交上网,认为不宜公布的注明原因。
第九条 承办法官认为所办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不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十条 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审管办上报省高院审管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外网门户网站提供意见反馈信箱,以便及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本院立案庭应指派专人每日负责查收信箱,需要答复处理的,由立案庭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可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已上传的裁判文书被再审改判后,应在原审生效裁判文书上注明“已被XX字号的裁判文书改判”,并在改判前后的裁判文书之间建立关联链接。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于补正裁定生效后7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并在相关裁判文书之间建立关联链接。
上述情形由业务庭报送本院审管办提请上级法院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审管办应当加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管理。通过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等方式推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彰显实质公开;运用健全制度、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等方法落实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2014年1月1日以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均适用本规定。